公路运输

2018-07-30 15:00:02 交通运管公文

一:[公路运输]2016年公路运输治超新规【最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昨日(9月21日)起开始实施。新规对超载车辆的吨数要求更为明晰,也更为严格,2轴车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而且处罚也更严了,不论什么车型,每超过标准1吨,处罚500元,3万元封顶。重点抽查三轴以上运载砂石、水泥、煤炭、钢材等货物的重中型货运车辆和渣土车,重点整治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制,以及货车闯卡、拒检、堵塞车道、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新规影响下,国内铁合金、煤炭、钢材等商品的公路运输成本将大幅提高。
  近期随着政策的落实,市场必将产生一定的混乱,包括仓库出货速度、司机情绪、报价差异等等,这是正常现象。总之,运输成本的上涨,将使终端企业成本增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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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运输]公路运输的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一起来看看公路运输的论文,仅供大家参考!谢谢!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快的发展,公路运输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同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发展的是市场经济,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公路运输行业方面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都是为了公路运输可以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本文主要就其经济管理要点进行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公路运输;管理要点;经济管理
  随着对当前市场经济不断的进行改革,公路运输也相应的进行了改革,其经济管理要点也开始发生了改变。公路运输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着非常迅速的发展,在质量以及运输能力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把国家范围经济进行有效的相连,推动了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公路运输中的经济管理是对公路计划施工开始至完工这整个过程的一种全面管理。质量的好坏对公路是否可以进行有效全面的发展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公路运输的经济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1公路运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
  1.1公路运输发展的好坏决定了经济发展效率
  比较先进的城市所拥有的运输结构一般都表现为通畅、便利的状态,而那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展现出来的状态则是恰恰相反的。所以构建一个比较规范的运输模式是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意义的。公路运输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就是灵活多变以及实用性等,这些在市场经济建设当中的应用都非常广泛。由此可以看出来构建一个比较规范的交通运输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这也是各级单位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1]。
  1.2公路运输快捷可以促进区域的发展
  公路运输不断的发展,就可以带动整个区域内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在那些公路运输相对来说不太便捷的区域,区域内的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这样一来就阻碍了经济发展。便捷的公路运输就可以为区域内部不同的行业跟外界合作以及分享提供了比较有利的条件,通过学习外界的那些比较先进的技术,招商引资对区域进行发展,这样一来自然就可以推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2]。
  1.3发展交通运输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这样的一个大形势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传统的生活设施以及局部的一些生活环境开始渐渐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了。通过发展公路运输,为满足人们日益渐高的需求提供了相关的有利条件,构建比较规范的交通运输系统,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3]。
  2公路运输中进行经济管理的意义
  公路运输是非常复杂而又庞大的一个系统工程,在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这个过程中会运用到电子、物理、地理等很多专业学科还有多种方法技术,分工明确、全面有效才可以保证公路运输可以有效长期的发展。公路运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同时也是各项产业可以正常进行的一个保障,因此在公路工程的建设方面,需要进行更多的财政投入。经济管理对公路施工的运行有着很多有利的影响,它催化着工程进度、经济成本以及质量指标等方面都往好的方向发展。对于那些破损比较严重的公路或者是使用时间非常长的柏油马路,国家对此投入量很多的物力、人力进行整改修复,从表面上来看公路运输有了一定的发展,可是稍微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那些对道路进行改造的施工建设队伍并不是非常专业的,他们在道路施工方面的经验不足,缺乏规范的管理,这样一来就造成了道路在质量方面存在了非常大的隐患。公路运输不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作用,而且它在增强经济运行质量、规范经济发展体制以及控制经济发展投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公路运输可以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均衡发展,推动各区域之间的信息交流。因此,在市场经济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加强公路运输的经济管理是促进公路运输可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4]。
  3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要点
  所谓的经济管理是指在一定范围之内,管理者通过对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协调、计划、监督以及组织等工作,从而去对所定的目标进行完成,经济管理也就是管理者进行经济行为方面的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路运输中的经济管理就是公路运输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公路运输中出现的所有经济行为去进行一定的管理。
  3.1资金管理
  对资金加强管理是公路运输中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管理资金的问题上,可以采用整体成本管理这样的一个方法。公路运输当中的经济管理把利益、责任以及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结合,采用比较合理的监督机制以及指导与鼓励,从而实现完善经济管理系统的目标,为整体成本的管理得以顺利开展提供了相关的评估条件,除去这些,进行经济管理的那些管理者们要重视并且要正确了解整体成本管理,利用对管理模式的合理科学的运营,有效真实的开展关于整体成本方面的计算,保证公路运输中所花费的每一笔钱都是在制定的成本管理的计划当中的[5]。
  3.2技术管理
  公路运输当中的经济管理有一个基本原则,阐述的就是要在科学的指导下去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施工技术管理指的就是在科学技术的指导下,按照合约的规定,有组织的利用不同专业的知识技术还有一些有效的措施,让施工可以合约当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施工质量标准这样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很多,比如施工变化管理、施工试验管理、常规技术管理以及施工测量管理等。除去这些,它还包括从工程开始的时候进行施工场地的监管、规划施工进度以及审核工程图样直到工程完成查收整个过程中的各种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下面几个要点:(1)对于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需要的物资以及人力进行有效的供应,避免发生浪费的情况,保障施工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对工程材料、作业人员以及工程时间等各方面要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让他们可以发挥出最大效益。(2)要遵循节约的原则。对公路运输去进行比较全面的关于经济技术方面的分析比较,节省建设费用,让工程的成本可以降低,这样一来经济效益就得到了提高。(3)在公路运输不断进行发展的过程中,要正确落实贯彻国家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4)要严格执行施工程序以及公路规划的原则,认真履行合约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是一个协调性、连续性的过程。防止出现资源利用不到位、施工不连续、赶工等一些不好的现象。
  3.3内部管理
  公路运输当中的经济管理还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就是进行内部管理,通过对内部进行有效的一些调整,确保其发展可以满足当代经济发展的各项需求。在进行内部管理的时候有下面几个要点:(1)加强公路运输整个行业的反应能力,建立相关的公路运输市场研究观测小组,其目的就是了解公路运输市场的各种变化,对其进行及时的分析开发。(2)加强对于经济管理方面人才的培养。经济管理人员应该要勇于创新,敢于打破传统管理的束缚,这样才可以让自身的那些管理价值得到体现,推动经济管理更加完善。还有需要对员工们加强综合素质方面的培养,挖掘出更多的乐观积极、有着创新意识的员工,然后把这些员工安排到比较重要的那些管理岗位上,实现经济管理当中的人才可持续发展。(3)构建相关的经济管理制度。利用构建合理的管理制度,来实现分工明确、奖罚分明的目的,管理人员对制定的管理制度要严格的执行,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从而实现依法经营管理的目的[6]。
  4结语
  当前整个世界都处在一种多元化的发展状态中,为了可以让我国的经济可以不断并且快速的发展,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是必须要走的一条道路。随着公路运输中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路运输的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不断创新,扎实工作,探索出符合当代社会需求的合理科学的一种管理模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煜辉.信息化管理在公路运输经济中的作用分析[J].新经济,2016(36).
  [2]李卫权.经济新常态下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重要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12).
  [3]张培军.公路运输经济发展中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分析[J].赤子(上中旬),2015(07).
  [4]翟献礼.现代市场经济理念下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市场,2015(02).
  [5]杨秀芳.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运输管理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4(19).
  [6]郭力嘉.浅析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要点[J].中国城市经济,2011(26).

三:[公路运输]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史上最严公路治超新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下面是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21日,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对货车超限认定做出了新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货运从业人员,及时了解熟知治超新规定,自觉规范装载和运输行为。
  据介绍,修订后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超限认定标准,凡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或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或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的货物运输车辆,均被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同时,新规还明确提出,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万公斤;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万公斤;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万公斤;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万公斤;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万公斤;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万公斤;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万公斤。
  新规出台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治超新标准、新政策,确保工作人员能迅速理解和掌握治超新规定,并能够严格运用到治超执法工作中。同时,利用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的契机,为学员讲解有关超限超载新规定,并进企业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交通部门将严格按照货运车辆尺寸超限和载重超限的界定,执行新的超限检查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强化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附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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